南昌市青年企业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南昌市青年企业家协会,简称市青企协。英文译名为:NanChang Young Entrepreneurs'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NCYEA。
第二条 本会是南昌市青年企业家自愿组成、自主管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是共青团联系青年企业家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服务青年企业家成长发展。以团结广大优秀青年企业家推动本地区经济发展为中心任务,倡导“励志创业、有为社会”的企业家精神,服务青年企业家成长成才和事业发展,促进与国内外青年企业家的交流与合作,引导和带领广大青年企业家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奋发进取,建功立业。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是共青团南昌市委。本会在南昌市民政局注册登记,接受团市委和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秘书处设在南昌市行政中心市委北楼54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举办各种类型培训班、专题讲座和经济形势报告会,组织青年企业家对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经验交流和理论研讨,帮助青年企业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理论水平;
(二)与国外、港澳及市外青年团体进行友好交往,选派青年企业管理人员外出考察、研修、学习;邀请、接待国外、市外青年企业家友好团体来访,吸收先进的管理经验,促进地区间经贸合作;
(三)沟通青年企业家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校和社会各界的联系,扩大青年企业家的交往范围,为青年企业家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技术、资金等服务;
(四)编辑出版协会相关刊物,建立网站、微信等供会员相互交流的信息平台;
(五)评选、表彰、宣传优秀青年企业家,并推荐优秀青年企业家参加全省、全国先进评选,提高企业家的知名度,扩大会员企业的社会影响;
(六)组织青年企业家参与青少年发展事业和社会公益活动,提高青年企业家的社会责任感,树立青年企业家群体良好的社会形象,为建设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七)反映青年企业家的意愿,维护青年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种。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年龄在45岁以内,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青年厂长、经理或表现优秀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经审查批准后,作为个人会员;年龄超过45岁且届满退会,成为荣誉会员。
第九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全市各县(区)和有关行业的青年协会,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审查后批准后作为团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由个人或团体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秘书处审核,由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三)本会秘书处向新会员下发入会通知,并颁发会员铜牌。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对本会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获得和使用本会的资料和刊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并向本会反馈各种活动成果,支持本会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累计2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提前换届最长不超过半年,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其主要职责是:
1、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2、讨论和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有关重大问题;
3、修改协会章程;
4、组成新一届理事会。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负责协会的领导工作,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为四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因故不能参加表决时,可委托代表参加表决,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1、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2、执行会员大会确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制订年度工作计划;
4、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委员会委员、专家委员会委员及指导委员会委员;
5、选举或补选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6、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7、行使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 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换届筹备小组提名,经理事会确认,组成会长办公会议,每届任期四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二届。会长办公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讨论需提交理事会通过的重大事项,决定本会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执行会长、会长必须切实履行其职责。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执行会长、会长在担任本职务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撤销其职务;不按时缴纳会费的,劝其辞去担任的职务;未履行相关请假手续,经常不参加协会活动和相关会议的,免去其担任的职务。对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执行会长、会长不履行职责的处理,由协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意见,经理事会讨论同意后生效。
第二十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听取执行会长、秘书长工作汇报。
第二十一条 受会长委托,执行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分管协会日常工作;
(二)受会长委托,召集相关成员参加会长办公会议;
(三)指导秘书处日常工作;
(四)受会长委托,签署使用本会会费及财产;
(五)审核由秘书处递交各级会议审定的议案及其它重要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专设秘书处,作为本会主要办事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名,提交会员大会通过。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会员企业自愿申报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理事会的决议,落实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
(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主持秘书处及下设服务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四)协调各专业界别委员会开展工作;
(五)提名本会副秘书长人选、各专业界别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联络员人选,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六)组织秘书处人员依照本会章程规定发展会员,做好管理和具体服务工作;
(七)决定秘书处及下设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管理经费收支;
(九)处理其它事务。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专家委员会、指导委员会和顾问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专家学者组成;指导委员会由由党政有关部门、社团负责人组成;顾问委员会由企业家组成。专家委员会、指导委员会和顾问委员会委员采取聘任制。委员会围绕协会工作任务、根据会员需要,指导协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青企协分行业设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人选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专业委员会围绕协会中心任务,根据本行业特点和会员需要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市青企协还可设立分会。
第五章 会 徽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徽为奋飞的海鸥环抱着两颗闪光的金星,海鸥的翅膀又形成象征企业的齿轮,意喻着青年企业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奋勇搏击,不断进取,摘取“青年企业家之星”和“企业之星”。会徽的整个造型由“青企协”三个字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QQX”组成。
第二十六条 本会(包括各团体会员)在召开大会、举办重要活动时需使用会徽,会员在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和会议时需佩戴会徽,会员名片、及有关重要宣传品等可以加印会徽。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员佩戴的会徽以及会员专制名片、入会申报表、本会专用物品和重要宣传品由本会秘书处负责统一制作,任何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不得擅自制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根据协会职位,个人会员会费为每年度2000元,并实行级差会费制度,理事会费3000元,常务理事会费5000元,副会长会费10000元,执行会长20000元,会长50000元并按年度缴纳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在会长监督指导下由秘书处负责执行资产管理,并在会员大会上向会员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社会团体福利待遇标准的相关规定,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团市委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团市委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团市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团市委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南昌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